修業規範
◎ 第一條
本規章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作業規章訂定之。
◎ 第二條
依據本校碩士班甄試招生或入學考試規定,經傳播與科技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碩士班錄取者,得進入本系碩士班修讀碩士學位。
◎ 第三條
本系碩士班之修業期限,一般生為二至四年,在職生為二至五年(以上均不含休學期間)。碩士班研究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
◎ 第四條
本系碩士班畢業學分27學分。27學分中必修6學分;專業選修15學分以及自由選修6學分。專業選修課程分為「互動行銷與設計」、「流行文化與科技」二群組,學生須擇一為主修,選修12學分,另一群組選修3學分;自由選修6學分。大學非傳播相關科系背景之碩士生,需加修碩士班課程3學分或下修大學部課程6學分。大學部補修之學分,不列計入畢業學分。
◎ 第五條
碩士生入學前三年內(含)曾修本系碩士班開設課程且該課程成績達80分以上者,可據以申請抵免學分,抵免學分數上限為9學分。於入學後第一學期開學一星期內檢附成績單,向本系提出申請。
◎ 第六條
碩士論文指導教授與碩士生互動:
- 碩士生於入學一年內擇定指導教授,並提出書面申請。
- 指導教授須為本系專任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若有共同指導,其中一人必須為本系專任教師,且須經本系同意。
- 碩士生於就讀期間,如擬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應以書面文件向本系提出申請,並於通知原指導教授及完成各項交接事務後生效,無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
- 指導教授欲終止指導關係,應以書面文件,向本系提出申請,審查結果由本系通知碩士生。終止指導關係後,系上得協助碩士生另覓指導教授。
- 碩士生依本規章申請終止論文指導關係或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 第七條
碩士學位候選人需以下列方式取得8點點數,方獲得候選人資格:
- 發表論文於國內、外期刊者,第一作者獲得全部點數,第二作者為第一作者點數的一半,第三作者為第二作者點數的一半,第四作者及以上不計點,點數採計如下:
- 發表於科技部中列第一級期刊(含SSCI、TSSCI)者,採計點數為12點。
- 發表於科技部中列第二級期刊者,採計點數為10點。
- 發表於科技部認可之期刊者,採計點數為8點。
- 發表論文於校內、外學術研討會:
- 以全文投稿本系認定之國內外重要會議(會議名單由系公告),或接受率為50%(不含)以下之其他研討會獲接受者,單一作者或第一作者以8點計,第二作者以4點計,第三作者以2點計,第四作者(及以後)不計點。
- 以摘要投稿(一)所列會議獲接受者,單一作者或第一作者以6點計,第二作者以3點計,第三作者以1點計,第四作者(及以後)不計點。
- 以全文投稿其他研討會獲接受者,點數比照第二條之規定計;以摘要投稿者,點數再減半計。
- 系內論文審查:
- 碩士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得申請系內論文審查。
- 修業滿一年(含)以上。
- 已投稿一次以上校內、外學術期刊或學術研討會,於申請時出示投稿紀錄與投稿論文。
- 不得以投稿過之同一篇論文申請系內審查。
- 申請審查之論文格式比照一般學術研討會,字數在一萬五千字至二萬字之間。
- 碩士生提出系內論文審查申請,經初審符合資格後,由系主任組成審查委員會,成員為系主任及指導教授以外二位相關專長專任教師。審查委員會指定二名相關專長之評審進行匿名審查,其中至少一名為校外評審。
- 審查標準與流程比照一般學術研討會,平均成績80分(含)以上為通過,以下為不通過。如二位評審給予成績落差20分以上,審查委員得另尋第三位評審進行審查,最後成績以三者分數平均計算。
- 參與系內論文審查,為單一作者或第一作者,獲通過者,以8點計。如有二人或以上對於同一論文計點,則第一作者以6點計,第二作者以4點計,第三作者(及以後)不計點。
- 碩士生申請系內論文審查原則上以一次為限,惟審查結果未獲通過者,得於修業期滿前,以不同論文再申請審查一次。
- 碩士生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得申請系內論文審查。
- 任一作者之同篇論文不可採用一種以上的方式重複計點。
- 申請研討會與期刊點數採計時,需填寫點數申請表,並以當學年提出申請為限。
◎ 第八條
本系碩士班學生完成必修課程,獲得應修學分數,取得碩士學位候選人資格,在指導老師同意下提出論文,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且繳交論文紙本後,即符合本系碩士班畢業規定。
當學期結束才可完成碩士學位必修課程及應修學分數者,若提出論文,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提早舉行碩士學位考試,俟課程完成並獲得應修學分數後授予碩士學位。未能於該學期完成應修課程者,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 第九條
本系碩士班之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且校內外學者專家對該研究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
- 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 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 獲有博士學位,且經系務會議認定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 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特殊性學科或屬專業實務,且經系務會議認定在學術上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 碩士班研究生之配偶、前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
◎ 第十條
本系碩士學位考試,以口試行之,必要時亦得舉行筆試或以視訊方式進行,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至遲需於考試日前兩週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
- 論文考試舉行前,應完成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並供考試委員參考;於論文考試結束後,由指導教授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 口試以公開舉行為原則,須於事前公佈口試時間、地點及論文題目。
- 學位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始得舉行,其中至少一名是系外委員。不符合規定者不得舉行考試,已舉行者其成績以不予採認。
- 學位考試委員會,由單位主管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兼任召集人。
- 論文考試成績,以B-(百分制七十分)為及格,A+(百分制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評定不及格者,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不予平均。
- 學位考試委員應檢核學生論文題目與內容是否符合學生所屬教學單位之專業研究領域,並由學位考試召集人於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簽核確認。
- 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修業年限未屆滿前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 論文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經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零分登錄且不得重考。
- 著作彙編之學位論文應依本校著作彙編之學位論文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 第十一條
論文通過口試者由口試委員明示論文修改方向及要點,做為學生修改論文之依據。
學生論文應提交論文審查,論文審查至少須經三分之二考試委員同意始為通過。論文審查不另評分,論文審查通過者,由出席論文考試之委員簽署「學位論文審定同意書」。完成論文審定者,論文考試成績即為學位考試成績。
◎ 第十二條
學位考試通過後,學生應於考試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至註冊組,第一學期需於1月31日前繳交;第二學期需於7月31日前繳交。
通過學位考試之研究生,應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學位論文紙本、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報告、學位論文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並完成畢業離校程序後,註冊組始得發給學位證書。
學位論文紙本之繳交期限為舉行學位考試日的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逾期未繳交論文紙本且未達修業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
修業年限屆滿者,未於年限屆滿當學期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資料表或未於次學期開學前最後一個工作日前繳交紙本論文,應予退學。
◎ 第十三條
本系碩士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未能通過學位考試或未能完成應修課程者,應令退學。
◎ 第十四條
碩士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或英文撰寫為原則,並須符合本校學位論文格式規範。學位考試通過後應將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上網建檔(依照本校圖書館學位論文摘要及全文電子檔建檔規範辦理),並繳交論文三冊(一冊本校圖書館陳列,一冊由國家圖書館收藏,一冊系所收藏)。
學位論文之保存或提供依學位授予法第十六條辦理。但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者,則依本校學位論文延後公開相關規定處理。
◎ 第十五條
本校對已授予之碩士學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將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已頒給之學位證書。
- 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
- 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有造假、變造、抄襲、由他人代寫或其他舞弊情事。
依前項規定撤銷學位後,將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及註銷事項,通知其他專科學校、大學及相關機關。
◎ 第十六條
本規章由系務會議訂定,經院課程委員會及校級課程委員會審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